医疗单位对医疗并发症的治疗是否负责?
时间:2023-08-08 15:44:35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取决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当于其过错的法律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1)病例保管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立即派专人做好病案的保管工作,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对病案进行追究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封存后的病案,自然就是秘密,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领导,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或

(1)病例保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立即派专人做好病案的保管工作,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对病案进行追究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封存后的病案,自然就是秘密,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领导,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员或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有权审阅外,其他人员不准借阅。如需进行病案讨论,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不得分散遗失。

(2)现场实物封存保留

实物是指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前曾用过的一切可疑的物证。如药物、输液和输血残留与容器以及其他器械等。判断医疗过程中的死亡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主要依据尸体解剖的结果和病史资料,因此,现场保留的意义就像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的意义那样重要。一般来说,病人死亡后,由有关人员做现场整理和记录后,将尸体移至太平间,妥善保存,以备尸检之用。

参考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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