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一、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权利消灭。例如,如果当事人同意某种原因,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因此,在合同约定的原因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除,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二、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的,非不可抗力当事人或者违约当事人可以敦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以明确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什么时候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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