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有:
1、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前;
2、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要约人并生效后,但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因为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后,所以对要约的撤回有严格的限制。
撤销和撤回要约的目的是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虽然两者只能在承诺之前进行,但它们之间存在差异。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民法典》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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