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期限
时间:2023-04-05 19:21:13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限,这个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规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是无效的。对于那些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却没有签订的以及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继续使用的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租赁合同我们称之为不定期租赁。

由此可知,不定期租赁一共包含上述三种情形。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如果没有就期限问题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制定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进一步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就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怎么产生的

除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表示租赁为不定期之外,法律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无法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给承租人预留寻找新的租赁房屋的时间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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