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人与接受转包人订立的转包或者挂靠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谓无效,是指有关违法转包人对工程质量不负责任的约定无效,且转包人(被挂靠人)无权再要求接受转包人(挂靠人)缴纳管理费,已经缴纳的法院要予以收缴。
对于双方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如果发包方与转包方发生纠纷,可能影响工程款的给付,进而影响到接受转包方工人工资的支付,当然在转包案件中,作为接受转包方的包工头也是存在过错的,但为了维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建筑工人的工资应予保护,但此类案件中,包工头往往因欠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笔者认为,本着对转包方采取严格民事责任的原则,如果发生农民工讨薪,可以将违法转包方列为诉讼第三人,如果事实清楚,违法转包方应当与包工头就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意外伤害和损害事故,违法转包方也不能逃脱责任,也应当与接受转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连带责任的基础都因为转包方与接受转包方共同实施的违法转包行为对外界产生的影响。
挂靠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分担应与转包一样,此处不再赘述。
(一)和(二)部分是本文制度设计的核心,充分体现了在民事责任领域审判权对违法转包各方的利益调整,实现抑制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获得利益,保证检举违法者能够因检举行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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