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自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b)有符合条件的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9条、第11条、第18条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形式审查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4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红桥区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8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2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q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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