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上是母子俩的名字有问题吗
在此,请您放心,若拆迁协议上所填写的是母子的姓名,那么从房屋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待房屋重建完毕并颁发产权证书时,应为母子共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母亲全权代表母子进行房屋赠送的相关手续办理。
对于拆迁房申请不动产登记这一事项,实际上属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过程。
只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可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便可顺利完成登记程序。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在内的各种文书资料;
同时还需提供不动产来历证明材料、界限划分及涉及宪章的其他相关辅助材料。
而作为受领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之后,必须对所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完整合法性。
如申请材料符合其职责和法律限制,一般情况下,该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圆满完成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拆迁协议谁签字很重要吗
房屋拆迁协议必须户主签字、否则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协议上是母子俩的名字有问题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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