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的内容及处罚措施
时间:2023-07-11 22:13:58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1)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2)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4)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存在不带驾驶证行车的情况,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驾驶人提供了《机动车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驾驶人将被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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