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着很多房产虚假宣传,购房者如果察觉到开发商虚假宣传,可能会出于气愤,不想继续履行合约。温州市的黄先生因为发现开发商涉及虚假宣传,暂停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这样可行吗?
案例详情
买房:2013年7月,黄先生购买了温州悦江锦园的一处房子,总价近634万元。考虑到房子总价过高,黄先生决定采用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8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果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买家黄先生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不低于总房款的30%作为首付款,余下房款则在达到银行放款条件、且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到指定银行办妥相关贷款手续。否则将视作买家黄先生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取违约金。
冲突:同年12月,黄先生告诉开发商要暂缓办理银行按揭,理由是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提到的赠送面积、楼盘绿化率等方面的宣传存在欺诈行为,甚至一度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处理:2014年6月,开发商向黄先生发送了《关于解除的通知》,要与黄先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黄先生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黄先生表示不服,于是开发商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
结果:开发商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被有关部门罚款86万元。
黄先生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先生违约需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考虑到当前房地产市场整体行情,违约条款仍属公允。因此,法院判决黄先生赔偿约126万元,违约金从已支付的首付款中扣除。
分析:商品房如无严重质量问题,买家不能拒绝履约
从《民法典》角度来说,要解除购房合同或者行使相应抗辩权中止履行购房合同的前提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如约履行,比如开发商不能如期交付房子、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购房者不能居住等情况时,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终止履行购房合同。
在案例中,楼盘的质量并未严重到不能继续履行与黄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买家黄先生这一行为本身属于违约。相反,如果开发商存在的问题大到购房者不用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买家就可以按自己的需求停办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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