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婚后转给妻子的,离婚彩礼怎么判
在涉及离婚事件时,彩礼的归属问题成为了诸多关注焦点之一。
依据现行我国相关法规,按照传统习俗给予彩礼者,可涉足以下三种情形并有权利提出退还请求:首先,若双方未能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其次,即使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双方却未能共度美好时光;最后,若在婚前支付行为导致赠予人物质生活陷入困境。
对于第二项及第三项的情形,必须在此基础上附加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前提条件。
之所以设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许多地区仍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彩礼支付现象,如果对此类问题置之不理,可能会对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彩礼怎么退
在婚姻关系中,若由女方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其前提必须是满足特定的条件下,所支付的彩礼才能得到退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经证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的彩礼的一方,应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援:
1.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
2.婚前给付的彩礼,并且由此引发了付款方的生活困难。
对于离婚后彩礼的归属问题,通常情况下并不被划分为共同财产。
请注意,在传统婚嫁习俗中,彩礼通常被视为对女方的赠予,因此应归女方个人所有,而非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了明确的财产协议,约定将彩礼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否则彩礼仍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n(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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