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进行施工时,相关责任主体也应当对道路中可能出现妨碍通行的物品及时清理,或做好相应的防护和警示,以防安全隐患。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律师补充:
提醒施工方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注重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维护力度,同时采取设置醒目标志、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安排专人巡视。同时也提醒市民增强安全意识,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如一旦不幸受伤,不要惊慌失措,要及时报警并向身边群众等求助,同时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等关键性证据,为今后有效维权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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