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财产的形式并没有限制。
3、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合伙关系中,参与主体称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主体称为股东。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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