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房东应当向买受人退还购房款、房屋装修费和房屋增值等损失。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国家为解决农村村民住房问题而作出的特殊安排。因此,禁止居民购买农村住房,购房协议应视为无效。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在征地拆迁中,这类房屋应认定为原房屋的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被拆迁人。
关于如何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问题
无论是《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还是《安全生产法》,在计算抽象损失时,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计算标准都是不同的,《解释》也不例外。《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费)确定。但是,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没有明确,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地方以户籍为区分标准,有些地方以经常居住地为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在答复四川省高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费)的标准。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是应当充分发挥法官的职业化技能,不但要考虑户籍、经常居住地等因素,还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和主要消费去向是农村还是城镇,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籍、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和主要消费去向只要有一项在城镇,就应当按城镇的标准计算。这样做完全符合《解释》的本意,因为《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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