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由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安全到达同一航程目的地的财产来分摊。其通常包括船舶和共同海损行为时在船上的货物,细化还有不属于船东的、共同海损行为时在船上的,在航程结束时仍然存在的燃油,以及共同海损行为时属于船东承担风险的运费等。同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只是由于现今船舶和货物等的保险中都包括了共同海损分摊,才使分摊金额最终落在了保险公司身上。
至于买方还是卖方,要看在共同海损行为时,他们是否是实际的货物所有人。
应投保的共同海损费用项目?
a.在避难港的港口费用(包括:引水,拖轮,系解缆,吨税,卸货,储存和重装,看护等费用);
b.在避难港进行的船舶修理(临修或永修);
c.在避难港进行的货物的重整费用;
e.船员的伙食及消耗的燃料,但仅限于在航程中得到补充的部分;
f.救助报酬,担保费用以及有关的法律费用;
g.拖至第二避难港或目的地的拖轮费以及为完成航程而租用设备的费用(如发电机水泵);
h.在到达目的港前任何挂靠港发生的共损费用;
i.上述各项费用相关的海损理算师的费用;
j.保险的费用。
二、可以不投保的共同海损费用
a.就货物及运输的共同海损牺牲(特殊情况除外);
b.在目的港或其后完成的船舶修理;
c.其他在目的港或其后发生的共损费用;
d.没有在航程中得到补充的船员给养和燃油的消耗;
e.利息和手续费;
f.上述项目相关的理算师的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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