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涉嫌帮信罪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也不要求行为人和被帮助对象相互存在串通联络。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合基本事实和认知等,就可以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其行为是犯罪。比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帮信罪的相关行为,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等。所以,所谓的“事先不知情”,并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二、怎样算提供帮助?
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三、帮信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电信网络诈骗害人害己,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以为自己只是打打电话、拉拉群,这同样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关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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