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法定社会危险,或者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被收监吗
是否被收监要看具体情况。
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被收监,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按照规定是要进行处罚的,在判刑时不能宣告缓刑的话,则就要收监。
取保候审就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一般用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嫌疑人都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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