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什么是车辆强制险?
什么是车辆强制险:
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和商业险没有关系,强制险必须投保,而商业险可以选择不保。
你说的商业险应该是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吧,交强险与三者险赔偿对象相同,但在赔偿额度以及其他方面有所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是固定的,而三者责任险则可以在投保时选择额度;交强险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就是说即使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还是有一定的赔偿额度,但三者险则“按责论处”。
还有就是交强险的保险范围要比三者险宽泛一些。
在事故中,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在交强险赔付金额不够的情况下,由三者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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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重复投保,有些车主认为多投几份保险,就可以使爱车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重复投保了,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因此,每辆车每年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如果想要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建议投保相应的商业险并选择较高的保额。
2、要有商业险作补充,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险,或者只买部分商业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损失就得不到赔偿。因此,在交强险之外,还应投保必要的商业险作为补充。
3、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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