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范畴:
首先,房产主体结构若存在诸如结构性炸裂、严重倾斜、崩塌等重大质量缺陷;
其次,对于正常居住以及使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予以强调,比如无法正常稳定供应水电、存在隔音效果差等情况;
最后,其他一些普遍性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漏水、地面空鼓、墙体表面涂料脱落等现象亦在考虑范围之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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