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a.com的律师认为,Li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这包括四种含义:
①"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以及加班期间上下班途中②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可由员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或其他机动车辆事故造成
③此类事故发生的区域包括道路、城市街道、胡同(车道)和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场所
④事实上,员工因机动车事故受伤
,因为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交通事故”,而没有规定“机动车事故”,因此,“交通事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机动车事故”只是一个事实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故障或道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实上,有单方面的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由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因此,只能根据事实来判断。认为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不属于机动车辆事故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机动车辆实际上是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因此,驾驶摩托车时坠落属于机动车事故。受伤是由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驾驶摩托车时自己摔倒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上下班路线上发生的“无我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只要我承担的责任超过了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
2008年5月16日晚上,泰宁第一化工厂的员工李某驾驶摩托车上班。由于下雨天路面湿滑,道路翻修,他不小心摔倒,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与所在单位就李某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了争执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摔倒受伤,与《国务院工业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不同。此外,李是粗心的,责任在于他自己。他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受伤”并不要求受伤人员没有过错,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排除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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