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事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万元
(二)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次医疗事故赔偿限额: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0%;累计赔偿限额:医疗事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的10%。
(三)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事故责任赔偿限额:50万
(四)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事故责任赔偿限额:50万
(五)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赔偿限额:2-50万
现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难有作为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推行数十年,且医师和医疗机构投保都极为普遍。一般医生都购买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最终落到保险公司身上。这样可以很好地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以有效、快捷的方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减轻因不断增加的纠纷赔偿而给其造成的经济压力,利于院方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和营业秩序。可以说,国外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来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一难题是相当成功的。
原本在国外早被证明既能降低医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利益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什么在中国却未显现它应有的生命力呢原因是,我国部分地方产生的现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实际已步入一个歧途,很难发挥它真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符合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
根据大数法则,投保的风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就越小,反之则越大。目前国内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尚不能形成大数法则,主要原因是各投保主体都采用逆选择(根据上一年用于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总数作为今年投保基数,并不关心今年可能发生的实际事故赔偿数)投保,其结果必然是交纳的保险费偏低,加上目前院方医生投保面为零,因而形成不了保险市场化的商业行为。
2、无法细分责任,特别是医师责任
造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明确责任,保险理赔才有理有据,但目前对造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往往不去准确认定,尤其是医师责任。究其原因是各方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责任模糊化。表现在:一是从保险公司来看,由于保险公司已与医疗单位有另外商洽总赔偿限制的协定,所以实际上并不太关心每一次事故的准确认定;二是从医疗单位来看,医疗单位更希望责任模糊化,宁愿多做点赔偿,也不愿意弄清谁是谁非,不管是哪个环节出错,院方对外总是先一揽子包下来。对于内部处理一般采取不公开的办法,尤其是对医院的骨干医师,院方大多是持保护态度。
3、院方和保险公司的相互限制制约了保险在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功能的真正发挥
正因为院方的逆选择和事故责任很难认定的双重原因,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已对每次事故的赔款进行过低限制,其目的是想限制院方给受害者的高额补偿。同时对一年事故累计赔款限额通过双方事先予以约定。以上可以看出,院方与保险公司与其说相互协商,还不如说是相互限制,已经不是按规范的商业保险市场行为来进行操作。对于医院来讲,它是叫好不叫座,来自医疗事故的风险,并不能得到化解,只是多了一个用于回旋的台阶。这不仅影响院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热情,也制约了保险在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功能的真正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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