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生效日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生效日期,有约定的,以约定日期为准;没有约定的,以约定日期为准,自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一年为开工日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本办法规定的开工建设开发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始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转让决定书。已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25%以下的国有建设用地,而暂停开发建设一年的,也可视为闲置土地。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对项目的开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开始时间的约定和规定,应当考虑开发开始所需的期限和有关程序的实际情况,预留合理的开发开始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或者约定开发开工日期,或者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开发开工日期。实际交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具体标准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业正式户籍数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的是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是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是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情况,在规定的税种范围内,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额范围。在经济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但不得超过上述最低税率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率,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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