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七旬翁车祸受伤后讨要误工费,被告却称老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一说。崇安法院近日受理此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沈大爷今年70岁,2008年一场飞来横祸让他的腰部活动丧失10%,被评为十级伤残。沈大爷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除了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外,沈大爷还向对方主张误工费7000余元。
两被告称原告已近七旬,年事已高,应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故无理由向被告主张误工费。且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有635.02元是非医保用药,该部分医疗费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沈大爷称,几年前他的儿子去世了,自己虽然快70岁了,不但没有子女赡养他,他反过来要抚养年幼的孙女。如果有条件安享晚年,谁愿意70岁还和年轻人一样去劳动。沈大爷工作的物资回收公司承认沈大爷是该公司的临时聘用人员,月工资为1800元,自从他受伤后再没有来上班,单位停发了工资,与他的劳务关系也解除了。此外,单位还出具了沈大爷的工资签收单。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635.02元是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年龄虽较大,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其受聘于物资回收公司,考虑到原告伤后不再在该公司工作,误工损失按其出具的证明计算缺乏合理性,可适当参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考虑,以每月850元计算误工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745元。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