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
1、赔偿金额由专利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
(1)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因侵权而减少的专利产品销量总数乘以每个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计算。权利人销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个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可以视为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一般按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赔偿金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
如何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外观专利被他人进行侵权,那么必定就需要先对此产品进行认定,确定是有侵权的情形存在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被侵权者就要从产品的相似度,以及还有产品的范围保护来进行收集证据,这样才能让侵权者承担起所有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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