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程序如下:
1、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立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一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标画车辆轮胎位置,照相。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3、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4、扣留车辆,检验鉴定,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5、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或交通警察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交通警察强制撤除,并依法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6、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自行协商;
7、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由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8、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9、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现场协商赔偿;
10、需要保险理赔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服务点或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都有哪些途径?
交警快速处理事故的程序: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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