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
时间:2023-03-17 19:10:47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

1、实际履行。

2、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是指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

3、中止访问。中止访问是对信息许可访问合同的救济,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

4、损害赔偿,它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它是上述几种违约救济方式是互补的,一方违约后,除了要求基采取特定补救方式处,对于已造成的损害还应予以赔偿。

一、关于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什么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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