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有时“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了所有房款,这时就会选择只写男方或者女方的名字。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种是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另一种是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这将被视为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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