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司法解释
1、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
2、本罪系根据司法实践中多次发生的此类案件,而总结规定进修订后刑法的新罪名。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2年9月18日):
经研究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毁坏尸体者,不构成犯罪。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盗窃、侮辱尸体罪量刑标准
1、《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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