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已有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财产比如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赠与人在合同中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的个人专属生活用品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确定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含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因对社会具有贡献所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的。
离婚时一方还没有取得的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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