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
男方:
女方:
为了增强双方的家庭责任感,维持家庭和睦,经双方充分协商,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与她人谈恋爱,单独约会、接吻。
2、一夜情;
3、嫖娼或卖淫;
4、与她人通奸;
5、与她人同居;
6、与她人生育子女。
二、夫妻双方必须真诚、友好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任何一方有本协议第一条6种行为之一,或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双方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方为无过错方。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0%――40%),无过错方分割(60%――100%),子女抚养权服从无过错方的要求,并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整。
四、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时间:20XX年X月XX日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般而言,法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1、订立忠诚协议是否平等自愿。如果忠诚协议需要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如果在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则协议无效。
2、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约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等,则协议无效。
3、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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