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的规定:一、适用减刑假释规定的主体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三、减刑有次数和期限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可以超过九个月。四、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先执行一年以上刑期后才可以减刑,同时还要有立功表现或悔改表现。
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
关于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罪犯如果有重大立功等减刑情节,可以减刑;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具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情节的,可以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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