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异议驳回后可以恢复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恢复执行的情由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这是民诉法第234条第2款直接规定的。所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也可称为恢复执行的事由或理由,这类情形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延期执行,要求恢复执行的;
(2)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后发现其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3)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最后确认为理由不成立的;
(4)被执行人死亡后经过一段时间已经明确了财产继承人的;
(5)人民法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债务人不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不予宣告破产,或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未被宣告破产的;
(6)执行的标的物的权属有争议,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已确定其应归属于被执行人的;
(7)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已驳回其撤销申请的;
(8)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担保而中止执行后,其不予执行的请求被驳回,或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对符合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中止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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