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可不可以退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全文4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