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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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工伤保险处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作为工伤事故频发的高危行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大都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这个群体始终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此次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限是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工伤保险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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