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的章节对劳动合同解除做出规定,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最多赔偿二十二个月的工资。对于员工月工资不稳定的,应当按照平均工资计算。入职不满一年的,赔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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