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私房产权部分如何分割
时间:2023-05-02 19:22:21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如果可以对私人住房进行实际分割,比如说,住房不在一个地方,或者虽然在一个地方但可以分割成不同的户型,就应该首先考虑产权的分割。

划分时一般采用平均划分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其他困难,可适当加分;如果一方有子女,抚养子女的应加分。如果不能平分,比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一,在双方都能获得住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折旧补偿、价格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2)折扣分割在实践中,许多房屋并不适合实际分割。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可以对此类房屋进行折扣细分。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价格的金额应考虑房屋目前的估计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或投标确定。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少单位对职工采取了优惠政策,并根据工资、职务、等级和实际居住年限确定了优惠标准。这种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有登记权和继承权,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离婚时分割部分私有产权的房屋,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优抚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本单位职工应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如果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特惠房销售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在离婚时享受特惠房产权。因此,除非特惠销售单位同意,房屋产权一般确定为本单位职工享有,取得产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2)实际房价应高于购房价格,根据优惠房的优惠程度,购房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如果以原购房价格作为补偿,对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在办理此类住房时,我们通常会考虑当时的购房情况,结合目前的情况,根据实际房价给予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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