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1996]5号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本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基金按以下办法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起始时间,从1995年1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转移。
2、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职工调出时,先按照建立个人帐户的要求,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然后,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一并转移。
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手续,按照豫劳险[1995]1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中央系统统筹的驻豫单位与当地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按照劳动部[199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此之前,已按豫劳险[1995]8号文件办理基金转移的职工,不再变动。
四、本通知从1996年5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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