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确立认定标准,应以土地及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所进行的正式合法的登记手续为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产生、修改、转移以及消亡等方面,唯有经过了法定的登记程序才具备生效的法律效力;
反之若未履行此类登记手续,则一律视为无效行为,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例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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