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强制措施的变更,即为司法机构如检察院、法院等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状况而采取的不同于原强制措施的调整行为。
依据我过关於此方面的法律条款,如果被控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禁外接受讯问达1年以上的,若查其情况有变,那麼应该取消他的取保候审或监禁外观察居住的状态,并将其转为拘留形式;若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地进行审查,审视是否可以改变原来的强制措施。
若在押被控告人正处在侦查、起诉、一审、以及二审阶段,遇到无法按期在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期限內完成相关程序流程,而以便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性较低,我们可以考虑实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对其人身自由限制既不至于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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