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撤销赠与合同。所谓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一般是指赠与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的赠与合同。对于赠与人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赠与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房屋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二、有哪些特殊赠与合同
1、公益捐赠
捐赠虽是赠与行为的一种,但由于是“捐”赠,其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其是一种特殊赠与行为。捐赠人在捐赠物财产权转移之后,从而获得一种社会上的积极赞誉和荣誉,而且捐赠人还有在捐赠物上独家署名的权利,这些权利与财产权相分离,受赠人无权剥夺。故捐赠与一般赠与行为不完全相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2、恋爱赠与
恋爱期间馈赠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是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自愿互赠财物;
2、是以结婚为目,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
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予返还;第二种情况属于特殊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则该赠与因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为了帮助受赠人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目的性赠与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如无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目的性赠与毕竟与一般赠与有所区别,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将所获赠的财产用于特定的用途。这一“特定用途”是赠与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对受赠人义务的要求。如果将目的性赠与合同完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极为不公。对目的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否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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