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的范围本裁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不予受理;
(二)管辖异议;
(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起诉;(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七)更正判决笔误;(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九)撤销或者撤销不执行仲裁裁决;
(10)不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决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裁决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人民法院盖章。裁定为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第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员执行。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审查执行申请书是否合法、适当。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有可能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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