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9:21:51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建材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现根据《通知》精神,就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建材市场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确保建材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灾区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充分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的重大意义,把加大建材市场监管力度作为支持灾区重建,杜绝安全隐患,为灾区排忧解难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好建材市场秩序,为灾区全面恢复重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监管任务

要以灾区重建必需的钢材、水泥、木材和重要装饰材料等建材和建材交易市场为重点,严把建材质量关,重点查处下列10种行为: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建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地条钢”及其制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全、标号与质量不符、强度等指标不合格的水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建材产品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建材市场准入,依法规范市场主体

要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严把登记注册关。对被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建材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各地基层要对本地涉及生产经营建材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建立建材经营企业及建材交易市场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巡查内容,做好巡查记录,完善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档案。督促建材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查验进货票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建材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灾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所有经销建材的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四、加强建材质量监测工作,严把建材质量关

要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开展建材质量监测工作。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提供消费警示,加强社会监督。对检查、监测中发现企业经营质量不合格建材的行为,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严厉查处。对监测结果为不合格并已流入市场的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五、加大案件查处和协查力度,有效打击和防范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在建材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扩大维权服务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灾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抓好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建材质量方面的申诉和举报。要通过多种途径深挖大要案件,实行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查,一查到底。要加大对建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各地在建材市场监管中要加强协作配合,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对涉及灾区的相关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沟通有关情况,追根溯源,严防假冒伪劣建材流入灾区。

六、强化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改进建材市场监管机制

要以在全系统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为基本依据,将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作为非农产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先导和试点,不断健全基础信息,丰富监管信息,完善数据库内容,抓出成果,积累经验。要以加强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突破口,改进当地建材市场监管机制,提升建材市场监管效能,推动提高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水平。要鼓励和支持品牌信誉好、规模大的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厂场挂钩,向灾区销售质量合格、价格适中的建材产品,要畅通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

七、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增强市场监管合力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材市场监管职能,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重大情况。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建设、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关重大线索要通报相关部门,形成打击取缔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企业和窝点的执法合力。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材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必要时可针对当地市场上存在的某一类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不断收集、总结、推广建材市场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探索建材市场监管工作规律,通过建章立制,推进“四化”建设,完善建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要与建材相关行业组织加强沟通联系,支持其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随时了解本地建材市场动态,增强建材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地在建材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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