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胶州市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因历史包袱沉重,效益一直不佳。今年2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企业领导人。新任领导上台后认为前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于是该企业以法人代表变更为由要求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等人发现新合同约定的工资数比原合同低了200多元,遂与企业交涉,企业答复愿意签就签,不愿签就辞职。张某等认为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后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法。《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本案中虽然企业法定代表人改变了,但企业的所有权没有变,企业名称没有变,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变,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必须履行。当然,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后也可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具体到本案,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应积极与职工平等协商,若职工不同意,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能单方面硬性变更劳动合同。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该企业最终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张某等人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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