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案件。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案件,经侦不受理,由人民法院管辖,立案不分金额大小,法院有案必立。
一、开展民间借贷需要哪些证据?
民间借贷立案需要与借贷纠纷有关的证据,如借条、收据、欠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间借贷管辖地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有管辖权。所谓的管辖权就是指哪一家法院具有对特定案件司法审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很多出借人拿着欠条而不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立案,被管辖问题困扰。
三、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体如下:
1、案件依法应由本机关管辖;
2、经审查案件来源材料(控告、检举、自首等),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3、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件不属自身管辖,应移送主管机关。如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高利贷是一个金融名词,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这是通用的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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