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严格的法律体系下,强制性行为与猥亵行为被视作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前者主要是指在未获得对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性侵犯行为;后者则是指对他人身体进行的不当接触或者带有侮辱性的行为,即便这种行为并未导致实质性的性交行为。因此,若有个体同时触犯了以上两项罪名,那么他将面临着对这两种行为分别进行定罪,并且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叠加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名为强奸罪,规定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及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了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行为及其处罚。
全文2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