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应当且只能是股东,包括经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和未经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名册明确记载的股东。此外,人均无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必须从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排除监事的概念。这是因为监事会是执行业务监督的法定机构,其职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职权层面的知情权,而不是股东权利层面的知情权。同样,公司高管也没有侵犯知情权的问题。没有必要通过法院的救济渠道来保护他们的知情权。3、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得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4、公司实际投资者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了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必须自己的股东身份为前提,在成为显名股东之前,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主体
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包括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和未经登记备案,但在股东名册上有记载的股东。另外如果实际出资人想取代代持人行使知情权的,必须先成为显名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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