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哪些
时间:2023-05-30 21:10:14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和工作重点之一,但是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正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政出多门,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定性、强制性与完善性,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研究和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是保险立法滞后。由于保险立法滞后,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不好解决。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进展缓慢,近年来劳动保障部门虽然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推进扩面工作,但由于养老保险法未出台,工作开展主要靠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力度不够、手段不硬、措施不力,立法滞后现象凸现。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覆盖面较窄,与当前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不相称。特别是个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几乎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建立了也很不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无法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三是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目前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到203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8.2%,绝对数超过2.5亿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60岁以上人口比重达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比重达7%以上即为老年型人口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协调,一方面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增多,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更加突出,急需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来解决。

四是替代率偏高(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提出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公约》规定,参加老年保险30年的职工,退休金替代率40%是可以接受的标准,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待遇水平。从国际社会看,只有少数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超过60%。如美国、加拿大的法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40%,法国最高为50%,俄罗斯为36%,日本为68%。而我国的替代率普遍偏高,维持在70%至80%左右,这里还不包括非统筹支付的费用,如果加上非统筹费用,替代率将更高,远远超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五是政策没有及时调整。我国现行的退休条件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它对于保障退休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缺陷日益突出,已难以为继,制约着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需进行改革。如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职工,退休年龄提前到男55周岁、女45周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工具的革新,原来所谓特殊工种的作业环境、生产条件比以前有了较大改观,但根据以前生产条件而制定的有关职工提前退休政策,至今还在执行。

六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困难,基金支付能力下降。由于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减员增效,参保职工急剧下降,而个私企业对参保则认识不到位,参保面不广,加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有力的征缴手段,企业欠缴、少缴或拒缴的情况时有发生,收缴难度很大,甚至当年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支付能力逐年下降。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健全管理机构,加快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项目多、参保的人员多、管理内容多、技术性强,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范社保制度和行为至关重要。应加快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那些长期欠缴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以及个私企业,要依法严处。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以实现全覆盖为目标,分类指导,抓点扩面。实现全覆盖,既是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使之由居家养老、储蓄养老向社会基本养老转变,提高社会化程度,这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为顺利实现扩面目标,可以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

开源节流,建立多渠道筹集机制。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建立可靠、稳定的筹措机制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为规避人口老龄化的风险,需要建立多渠道的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机制。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20%。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而这些社会保障资金的80%用于基本养老。其次,从破产企业财产或企业改制资产变现收入中提留一块,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块。通过多个渠道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增强支付能力,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是基本国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在居民收入非常低的情况下,暂时实行高替代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但在居民收入逐步提高的情况下,替代率应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近期目标是应先下降到60%左右,中期目标是下降到50%,远期目标是下降到40%左右。

必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首先应改革一些不合理的退休制度。如对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在企业分配制度中已对这些苦脏累险岗位作了倾斜,这些职工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长短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同时,特殊工种的生产条件已有了很大的改善,所谓的"特殊工种"现在已不再"特殊"。因此,取消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制度条件已基本具备。其次,为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基础养老金方面: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照所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当年所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的计发比例。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只有这样,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才真正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紧密挂钩,才能鼓励职工多缴费、不间断参保缴费,以达到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目的。

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首先,参保缴费是强制性义务,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堵塞漏洞,应收尽收,减少流失。除加快立法,做到依法征收外,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欠费企业及其领导在评优、出国考察、资信评级、优惠政策、工商年检、劳动监察等方面加大制约力度,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率。其次,加大力度,狠抓基本养老金的清欠。对拖欠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手段,大力抓好清欠工作,不能让拖欠者占便宜;对拖欠大-户实行舆论监督,实施公开曝光制度。通过以上措施,经过几年努力使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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