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已变更一般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进行买卖交易时,权属变更后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完成转移合同终止,但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可以依法解除。
公告是否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公告是否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公告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发出解除函、正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的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如下: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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