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此的行为,这就是:
(1)禁此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此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禁此溺、弃、残害女婴:
(4)禁此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5)禁此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6)禁此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7)禁此拐卖、绑架妇女:
(8)禁此收买被拐买、绑架的妇女:
(9)禁此卖淫、嫖娼:
(10)禁此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11)禁此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导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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