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从事与本单位重大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但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从事科学实验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与本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四)设备、设施不安全造成的意外伤害(包括急性中毒),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差,生产时间和区域管理不善。在生产作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压力引起的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
6。因公负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发生暴力等意外伤害)
从事救援、救灾、抢险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
<8。退役因公致残、因战致残士兵转入企业工作后复发的旧伤(职工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士兵证后复发的旧伤)
9((由用人单位指定)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受伤、失踪,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伤害,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通勤路线发生的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要责任的旅客轮渡、火车事故(根据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并因意外受伤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工伤
(二)受伤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者死亡的,不视为工伤:
1(以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司法机关的结论意见为准)
2(以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件或者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定为准)人民法院。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有关证据予以认定。自杀、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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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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