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什么原则
关于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准则包括:
(一)实事求是之原则,其要点在于务必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托完善全面的调查工作,以客观、准确的态度揭示事故真相;
(二)强调在科学性原则的指导下,开展深入细致的技术分析与研究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及科技人才的能动性,以此为线索追寻事故发生的真正缘由。
另外,针对处理结果,需严格遵守“四不放过”的铁律,即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到不留遗患:
(1)事故原委尚未彻查清楚之前决不草率收手;
(2)对构成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者,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对事故责任人及其周边民众,任何形式的教育都不能有所欠缺;
(4)对于事故相关,若未能制定出切实有效且具有操作性的整改对策,亦须严加追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该依法及时向哪些公布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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